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对学生处理和处分决定的客观、公正,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41 号)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 服,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申诉; 学院坚持公开、公正、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具有全日制学籍的接受普通高职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成员由学院 分管院级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及教师、学生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 责人等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 5-7 人。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受理学生的申诉。
2.对申诉进行复查,向有关单位(部门) 和人员调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给出复查后的处理意见。
4.学生对复查处理有异议,应协助学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5.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申诉的范围
学生对下列决定有异议, 可以提出申诉:
1.违规、违纪受到学院行政处分。
2.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被退学处理的。
3.其它涉及学生个人权益的相关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八条 申诉和受理期限
1.学生若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 须在收到决定书或公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 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延 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在受理学生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复审或开听证会的方 式进行复查。
第十条 书面审查是以查阅原始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核对相关条款规定等方式进 行的复查。
第十一条 听证会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复查。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 予以维持;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 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 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对学生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以 以下方式送达。
1.申诉人签收。
2.邮寄。
3.留置。
4.院内布告栏、学院网站等方式公告,公告期限为 7 天。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处理意见前, 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 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对申
诉人的审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 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川交职院函学【2016】101 号文件从新办法颁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