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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17信息来源:无 浏览次数 :

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0号)和<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200938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推进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简称“省开行”)、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信社”)联合社共同承办。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类高职学生。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四川省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读的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9)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1.申请

1)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本县(市.区)教育局县级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审批

1)审核:由本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负责;

2)初评:新生由所读高中毕业学校负责,在读学生由学院负责;

3)审批: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申请贷款学生名单,省开行、农信社审批贷款。

3.发放

按贷款合同规定,并由代理结算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学生个人账户,再划转至学院收费账户。

第八条 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的确定

1. 每年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项目为:学费、住宿费,可同时或单独申请。

2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学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第九条贷款利息和本息还款规定

1.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2.贷款利息按年计算,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3.还贷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提交

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15%确定,其中中央财政承担7.5%,省财政承担1.5%,学院承担6%

第十一条当贷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通过各种形式向贷款学生及其家长追索。

1.贷款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受到刑事处罚;

2.贷款学生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

3.贷款学生的行为违反合同条款。

第十二条 在贷款期间,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学院和相应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学院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学校在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才给予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1.对持有生源地贷款合同的学生,在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予以注册,并及时将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学院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报送县级资助中心;

2.对需要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和健全学生诚信档案,有关信息及时向县资助中心反馈。

4.每学期对已贷款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后的管理。

5.在毕业离校前,督促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债务确认手续,未办理债务确认书的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6.在贷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死亡.转学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和县资助中心;

7.及时缴纳应由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

8.报送生源地贷款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四条 各系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拟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

2.加强对贷款学生的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建立和健全学生诚信档案;每学期对已还款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建立与贷款学生的联系制度。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了解贷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3.贷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死亡、转学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及时通报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

4.在毕业离校前,督促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债务确认手续,未办理债务确认书的不得办理离校手续,教育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

第十五条贷款学生职责

1.提供符合贷款条件要求的支撑材料;

2.认真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3.毕业离校前积极主动与贷款银行办理债务确认书。

4.毕业后积极主动向贷款银行通报相关情况。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贷款申请及初审

1.学生领取并填写《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参加当年高考的学生在高中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已入学就读的在校大学生在各系领取申请表;

2.学生将申请表送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学院或高中学校组织初评,并将初评通过的申请表送县资助中心;

4.县资助中心收集申请表,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审批申请学生名单,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5.被列入申请贷款审批合格名单的学生,向县资助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在校大学生凭《学生证》及复印件。

6.县资助中心审核后,分别将名单及申请表,送省开行.农信社。在省开行办理贷款的名单,逐级汇总报送(由县级资助中心报市级资助中心,市级资助中心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报送省开行);在农信社办理贷款名单直接由县级资助中心报送县农信社,同时逐级报送上级部门。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

省开行、农信社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分别送县资助中心和省资助中心。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

1.县资助中心负责签订合同的组织工作。合同签订工作由省开行、农信社具体实施;

2.首次签约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本人必须前往指定地点,按时签署合同,并携带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供查验;

3.签约结束后,县资助中心将名单报市资助中心,市资助中心汇总报省资助中心。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

1.开行贷款

1)各县资助中心在代理结算行(当地邮储银行)开立生源地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资金的结算和贷款本息的归集;

2)贷款学生在代理结算行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资金的支用和本息回收;

3)省开行款资金拨付渠道是:省开行-省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代理结账行依据县资助中心提供的贷款清单,将贷款资金转至学生个人账户,再划转至高校收费账户。

2.农信社贷款

县农信社和学生签约后,待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社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还款通知书》,经办社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

1.毕业前,借款人必须与省开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2.借款人毕业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贷款银行和县资助中心通报就业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及信息及变更情况。

3.贷款银行负责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实施管理。

4.县资助中心协助贷款银行建立健全还款学生贷后信息管理机制,及时收集、统计并反馈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此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五部门制定的《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办理生源地贷款的,按原办法执行,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不再办理新的贷款。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生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二十三条 属于其他省(市)的学生,按当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即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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